青岛农业大学校园文化品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
青岛农业大学校园文化品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
(2016年7月修订)

  第一章  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文化建设,规范我校校园文化品牌建设项目管理,确保项目建设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校园文化品牌建设项目是指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各单位申报,经评审立项的校园文化建设项目,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化节、艺术节、学术讲座、主题竞赛、专题活动、社团组织、文化场馆、媒体平台、文化景观等。

  第二章  项目申报

  第三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组织。

  第四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,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。

 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:

  (一)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紧密联系实际,富有时代精神,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;

  (二)主题突出,目标明确,符合我校发展战略规划和大学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要求;

  (三)特色鲜明,内容丰富,健康向上,依托本单位学科和人才优势,贴近校园、贴近师生、贴近生活,体现师生良好的精神风貌,符合师生发展成才的需求;

  (四)参与面广,可持续性好,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、较好的发展潜力、较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;

  (五)已经组织实施3年以上(含3年);

  (六)具有较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。

 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相关支撑材料,包括以下内容:项目负责人、项目工作目标与思路、实施方法与过程、工作成效、取得经验和经费预算等。

  第三章  项目评审

  第七条 申报项目由党委宣传部组织评审。经评审后,对入选的项目进行公示,无异议后发文公布。

  第八条 申报项目公示期间如有异议,将对异议项目进行重新评议。

  第四章  项目管理

 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立项的项目进行管理;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。

 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:

  (一)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、检查和监督;

  (二)查阅档案材料,检查项目工作计划、年度总结、经费使用等情况;

  (三)协调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。

 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是:

  (一)制订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完成目标任务;

  (二)如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;

  (三)接受针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、检查和质询;

  (四)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。

 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2年。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。

 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,将择优推荐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。

 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,由党委宣传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。验收时,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立项建设期间的总结和档案材料。

 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通过验收:

  (一)项目没有达到既定目标;

  (二)总结材料不符合要求;

  (三)超出工作计划半年以上未完成,且未做说明。

 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延长一年建设期,一年后重新验收。验收仍未合格的,取消其校园文化品牌立项资格。

 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建设期满后,实施单位应继续推进项目建设,强化特色,丰富内容,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品牌影响力。

  第五章  附 则
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青岛农业大学校园文化品牌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青岛农业大学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22851号

地址: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

鲁ICP备13028537号-5

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0104号

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