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讲座管理办法

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讲座管理办法

(2016年7月修订)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讲座的规范管理,坚持正确导向,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讲座,是指在我校举办的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等各种公开宣讲活动

  第三条 举办校内讲座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和学校的利益,不得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。

  第四条  举办校内讲座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把握正确舆论导向,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,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  第五条 凡在我校举办的讲座,必须审批登记备案,并根据讲座公开范围进行信息预告和资源共享。

  第六条 校内讲座的主办单位应为学校认可的组织机构,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、校院两级科研机构、教工团体、学生组织等。

  第七条 申请举办校内讲座,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 《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讲座申请表》, 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:

  (一)校、院两级单位举办的人文社科类讲座,报宣传部审批。

  (二)各承办单位举办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讲座,报科技处审批,宣传部备案。

  (三)有关涉外活动的人文社科类讲座,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,宣传部备案。

  (四)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组织的人文社科类讲座,报校团委审批,宣传部备案。

  (五)研究生会、研究生社团组织的人文社科类讲座,报研究生部(处)审批,宣传部备案。

  (六)各类教工协会组织的讲座,报工会审批,宣传部备案。

  第八条  主办单位应对被邀请人的资格和讲座内容进行审核,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被邀请人的相关情况、讲座主要内容、参加人员等情况,活动举办期间,主办单位应全程参与管理和服务。

  第九条 举办讲座的具体内容如有变更,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。

 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在讲座开始前,在校园网发布公告或校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,公布讲座信息。

  第十一条  未经审批、备案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办任何讲座,校园媒体不得进行宣传报道。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第十二条  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按照《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讲座暂行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  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  附件:《青岛农业大学校内讲座申请表》(2018)(点击下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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