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广播电视设施和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规定

  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:

 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、广播、电视设施,设置者、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、安装。

 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、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、电视设施,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,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、电视设施。

  违反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、安装或者停止活动,已经设置、安装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,或者责令设置者、安装者拆除。

  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》(莱农院字[1991]第61号)的有关规定:

  第十五条 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、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、电视设施,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或教务处批准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、电视设施。

 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除星期六晚外不得进行文化娱乐活动(院组织和批准的除外)。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,须经院党委批准。不准个人在校园区设台球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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